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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食品涨价低收入者将获补贴

发布者: 
九龙社区党支部
     时间: 2011-08-30 08:17:52

本报讯 (记者周祚 通讯员文燕媚)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细则》中规 定,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时(含6个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最低保障标准何时调整?

《细 则》由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市监察局等联合研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 了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尤其是其中明确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的响应程序。

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在4%以下时,维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时(含6个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细则》规定,市民政局应依据有关数据,及时对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临时物价补贴何时发放?

《细则》也规定临时价格补贴应当于何时发放。即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或以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当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含4%)以上持续3个月,或者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连续2个月达到8%(含8%)以上时,要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由 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发放对象和发放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此外,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补贴时间,公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定期调整低保食品结构

《细则》规定,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出现不足,所缺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食品结构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每年对低保标准定期复审一次。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按照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低等能量摄入标准,对本市低保对象的基本食品结构进行调整。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确定。

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等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按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低保金和各项社会救助金。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