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1045万被判无期
发布者:正义网上海6月23日电(记者 林中明)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今天(23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校 兴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犯有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一 审法院审理认定,陶校兴在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接受孙镇跃等人请托,利用直接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等职务便利,帮助上海兴跃房地产投资有 限公司等单位获取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先后收受孙镇跃等人以及上海顺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尊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贿赂的现金、手表、商铺等财物,合 计价值人民币1045万余元。
1951年3月出生的陶校兴,1998年调任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后又先后担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副局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原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后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010年 11月,陶校兴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2011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陶校兴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4月至 2008年10月,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孙镇跃、顾纪兴、杨德兴、徐雪青等人人民币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在建商铺一套、卡 地亚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